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加快上海普教系统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建立起符合本市中小学特点的教师管理制度。2003年,在徐汇、松江两个区开展中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下放的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效果。为完善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决定2004年在进一步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上海市全面开展中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下放工作。为做好该项工作,现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机构和评聘程序的规定》(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条件的规定》(试行)下发你们(《关于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的规定》和《关于上海市中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规定》由上海市人事局行文)。各区县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坚持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出适合本地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并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结构比例合理设置岗位;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和聘任程序操作,确保中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下放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各区县教育局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委人事处,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评聘机构和评聘程序的规定》(试行) 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评聘条件的规定》(试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 教师 职务 评聘 通知 抄送:教育部人事司,上海市人事局、各区县人事局,上海市教育评估院。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8月31日印发(共印70份)
附件1: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评聘机构和评聘程序的规定(试行) 为使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各级评聘机构 (一)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 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任委员会),负责本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 聘任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校长任主任委员。聘任委员会中应有教代会或工会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参加,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市、区县人事职改部门及教育行政部门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文件精神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考核等工作的具体办法。 2、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结构比例内设置本校各级教师职务岗位,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岗位和岗位职责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向学校全体教师公布。 3、定期考核本校教师的师德修养与工作业绩、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研究水平。 4、审核本校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所提交的申报材料。 5、根据平时的考核结果并结合职务评聘的要求,对申报人的师德修养与工作业绩和教育教学能力作出评价。 6、根据学校的发展情况、岗位情况以及应聘人员情况,提出本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拟聘人员名单。 (二)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的组建以区县为单位,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另行组建一个高评委,负责体育等学科的评审。各组建单位根据需要也可联合组建高评委,人数较少的学科可委托其他单位评审。 各区县组建的高评委原则上下设语文、数学、英语、政治、物理、化学、历史学科评议组,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建的高评委原则上下设体育、音乐、美术、地理、生物、校外教育、职业教育、计算机、幼教、跨学科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德育、教育管理、教育和心理等学科评议组。 高评委及学科评议组的主要职责: 1、学科评议组对申报人的师德修养与工作业绩、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研究水平进行综合评议。 在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议的过程中,必须对申报人进行专业答辩或面试(根据需要也可增加笔试)。 2、高评委讨论学科评议组的评议意见,对是否同意申报人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作最后审定。 (三)上海市教育评估院 上海市教育评估院接受各区县的委托后: 1、组织同行专家对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进行鉴定。 2、组织高评委及学科评议组对体育等学科的申报人进行评审。 二、评聘程序 (一)申报程序 1、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教师向本人所在学校的聘任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 2、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岗位聘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职务培训结业证书、外语考试合格成绩、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各种获奖证书以及反映本人教育教学情况、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的有关材料(已有随堂听课鉴定意见和论文鉴定意见的一并附上)。 3、申报材料应在聘任委员会指定场所公开展示至少5个工作日。 4、聘任委员会审核申报材料,并写出书面审核意见,由聘任委员会主任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 (二)评审程序 1、聘任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结合平时的考核情况,对申报人的师德修养与工作业绩、教育教学能力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评分形式提出评价意见。评价意见分为优秀(A)、达标(B)、基本达标(C)、尚未达标(D)四等。然后将申报人的材料按评价分值排序,报送区县教育局职改部门。 2、区县教育局职改部门受理学校提供的材料后,将申报人指定的论文送上海市教育评估院鉴定(论文鉴定工作也可在申报前进行)。其他材料送有关高评委。 3、高评委学科评议组专家对申报人进行随堂听课(随堂听课也可在申报前进行)。 4、高评委学科评议组综合评议。 学科评议组审阅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包括学校聘任委员会的评价意见、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的同行专家论文鉴定意见、学科评议组专家随堂听课鉴定意见;对申报人进行专业答辩或面试(笔试);对申报人的师德修养与工作业绩、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 学科评议组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形式提出综合评议意见后,报高评委审定。 5、高评委在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形式作出审定意见。 6、高评委将审定通过人员名单送市人事局上网公示,上网公示结束,将评审结果通知学校。 7、市人事局向公示无异议人员统一颁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三)、聘任程序 1、聘任委员会将学校岗位空缺情况在本区(县)教育系统公布。 2、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根据招聘学校的岗位情况和岗位要求,向该校聘任委员会提出应聘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3、聘任委员会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应聘人员的情况,提出拟聘名单。在同等条件下,本校教师可以优先考虑。 4、聘任委员会将拟聘名单在校内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 5、校长聘任,颁发聘书。 聘任应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4号)精神执行。 三、关于随堂听课和论文鉴定 (一)关于随堂听课 1、随堂听课原则上每学年组织1至2次。符合任职基本条件的教师,可向高评委提出申请。 2、高评委学科评议组专家对申请人进行一次或一次以上的随堂听课。每次随堂听课都应作出随堂听课鉴定意见。随堂听课鉴定意见分为优秀(A)、达标(B)、基本达标(C)、尚未达标(D)四等。作为教师今后申报中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之一,有效期为二年。 (二)关于论文鉴定 1、论文鉴定原则上每学年组织一次。符合任职基本条件的教师可向上海市教育评估院提出申请。 2、申请人提交代表本人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的论文一篇,提交的论文应是任中级职务以来在区县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的或在区县级及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过的,提交的论文应与所任教育教学工作以及今后所申报的学科相一致。 3、论文鉴定意见分为优秀(A)、达标(B)、基本达标(C)、尚未达标(D)四等。作为教师今后申报中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之一,有效期为三年。 四、评聘工作的监督 为监督和保证各级评聘机构评聘行为的规范性,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上海市教育评估院都应成立教师职务评聘纪律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律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由7至9人组成,成员由监察部门代表、教育工会代表和其他教师代表参加,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纪律监督委员会任期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上海市教育评估院自行规定。 各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评聘纪律监督小组,具体规定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订。 (一)纪律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本区县(上海市教育评估院)教师职务评聘过程中各级评聘机构评聘行为的规范性。 2、发现评聘中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反评聘程序的,有权要求评聘机构及时纠正并严格按照有关原则、程序执行。 (二)纪律监督委员会工作程序 1、申报人或其他人员发现评聘机构在评聘中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反评聘程序的,可向纪律监督委员会书面申诉或检举。 2、纪律监督委员会在接到签署真实姓名的申诉或检举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诉人或检举人是否受理的意见。 3、受理后,纪律监督委员会应即刻进行调查。自受理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诉人或检举人处理结论。 4、纪律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和电话必须对外公开,并有固定的接待时间。 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教师的切身利益和学校教育工作的发展,各级评聘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聘工作,使评聘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而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保证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工作。
附件2: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中学 高级教师职务评聘条件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上海市基础教育师资队伍,根据国家《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1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条件如下: 一、师德 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师生关系健康、良好;为人师表,道德高尚,严于律己,有团队合作精神;认真、负责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并具有进取精神。 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教师师德方面的具体考核指标由校聘任委员会制订。 二、教育教学能力 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人员,应在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应有良好的教学素养和科学人文素养,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显著;能积极参与有关教育改革与研究;在德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成绩。 三、教育教学研究水平 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人员,应有一定的教育理论基础知识,在区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其他研究成果,在实践素质教育的过程中,能结合教育教学实际开展课题研究,对教育教学规律和方法的实际运用有理性的总结。 四、学历 (一)高中教师:高中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初中教师:1951年1月1日(含1月1日,下同)以后出生的初中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1950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下同)以前出生的人员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应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小学教师: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小学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1951年1月1日至1974年12月31日出生的小学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应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195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小学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应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幼儿园教师: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幼儿园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1951年1月1日至1974年12月31日出生的幼儿园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应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195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幼儿园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五)先工作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规定的学历的人员,必须在取得规定学历以后从事本专业工作至少三年。 五、任职资历 (一)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应当有中小学教师中级职务任职累计满5年的经历。 (二)从其它专业技术岗位转到教师岗位的人员,应有中级职务任职累计满5年的经历,其中被聘中小学教师中级职务不少于1年。 六、破格评聘 任职资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或195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在学历上不符合上述条件,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人员,如确有真才实学,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破格评聘: (一)任中级职务期间完成5年任课教学工作量。 (二)思想品德与工作业绩、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研究水平各方面均符合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条件,且在区县考核评议中名列前茅。 (三)任中级职务期间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申报评聘德育学科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者,其担任班主任工作应满10年(资历破格者应满8年),有较高的知名度,任中级职务期间承担区县级及以上德育工作的咨询、示范、评估、审定等任务,在德育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所带班级曾获市级及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或本人获市级及以上德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申报教育管理学科的校级领导,必须任校级领导职务满5年,任中级职务期间教育教学管理业绩显著,学校获得区县级及以上文明单位称号,或分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获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3、担任本学科教学工作一般应满8年,在推动素质教育、课程教材改革方面卓有成效,了解本学科教学研究动态,有较高的知名度,任中级职务期间承担区县级及以上本学科教学工作的咨询、示范、评估、审定等任务,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和发展智力、培养能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观摩竞赛一、二等奖。 4、承担学校教育教学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任中级职务期间承担区县级及以上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其研究成果获得市级及以上教育科研部门等第奖,或出版过教育教学专著,或在市级及以上刊物独立发表(或以第一作者发表)3篇以上理论联系实际、有较高水平的论文。 5、因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获得市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国家部、委级教育教学专项荣誉称号。 七、高中教师的初中或农村教学经历 (一)市、区重点中学和高级中学中的教师有初级中学或农村学校教学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评聘。 (二)凡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市、区重点中学和高级中学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应有不少于一个学年的初级中学或农村学校教学经历。未满一学年但已到岗的,可申报评审,但满一学年后方可聘任。 八、继续教育 中小学教师必须完成《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进修规定》规定的教师职务培训任务方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九、外语水平 195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国家人事部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资格外语等级考试”或上海市人事局组织的“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英语等级考试”的C级考试合格成绩。(申报外语学科的人员,应有本专业外语A级考试或第二外语C级考试合格成绩)。 在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任教5年以上的农村学校教师,外语可不作为必备条件(如今后应聘城镇学校,则应具备规定的外语水平)。 十、计算机水平 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应有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中心组织的“上海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成绩,或上海市人事局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成绩。其中1953年1月1日至1959年12月31日出生的人员考B类,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考A类。 十一、支教教师的政策 1、到云南等西部地区或上海郊区支教1年以上并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担任中级教师职务满4年者,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2、到云南等西部地区支教1年以上并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者,支教期间在当地所写的有关教育教学方面的调查报告以及论文被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应视作在区(县)级刊物发表。 3、到云南等西部地区支教1年以上并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者,其外语和计算机成绩可不作为必备条件。 4、到云南等西部地区支教1年以上并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者,在当地开展培训、进行带教或开设公开示范课等,可视其具体开展工作的情况,折合成相应学分记入其本轮参加教师职务培训的学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