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工作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2013年浦东新区公办学校校(园)长 聘任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单位: 现将《2013年浦东新区公办学校校(园)长聘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2013年4月28日 2013年浦东新区公办学校校(园)长聘任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浦东新区教育系统校(园)长负责制改革,完善校(园)长聘任制度,促进校(园)长专业发展,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工作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意见〉的通知》(沪教卫党〔2010〕147号)精神,在总结校(园)长聘任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努力建设一支能担当重任、经得起各种考验的高素质的校(园)长队伍。 二、聘任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公开选拔、择优聘任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 浦东新区公办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等学校校长和幼儿园园长的聘任。 委托管理学校的校(园)长聘任,按照委托管理协议执行。 四、聘任期限 校(园)长实行任期制。每任任期5年。本次任期从2013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 五、任职条件和资格 (一)校(园)长任职条件 1.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能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2.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履行职业道德规范,顾全大局,作风民主,团结同志,具有求真务实和开拓创新精神。 3.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具备较强的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发展、优化内部管理、调适外部环境等专业领导能力和较高的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4.严于律己,勤政廉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 5.身体健康。 (二)任职资格 1.校(园)级正职 (1)学历。中学、职校及相当层次学校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新提任的1960年以后出生的校(园)长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现任校(园)长尚未达到规定的学历要求(含目前学历在读),原则上不再聘任;持非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体系学历的可续聘,但不再提任。 (2)职称。中学、职校及相当层次学校的校长,一般应具有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小学、幼儿园的校(园)长,一般应具有普教系统中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称。少体校校长,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或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 首次聘任为中学、职校及相当层次学校的校长,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必须具有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 (3)经历。一般应具有二年及以上的学校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经历。 (4)年龄。男性55周岁、女性50周岁以上的原则上不再提任。 (5)培训。须参加市、区、区教育党工委党校或者干部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专题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聘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聘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同时还应参加岗位培训,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校(园)级副职 (1)校(园)级副职的学历、职称、经历、年龄、培训等任职资格要求参照校(园)级正职。特别优秀的,任职资格可适当放宽。 (2)校(园)级副职一般应从有后备干部培训经历的人员中选拔,且不得超过核准的职数。学校内设机构数及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核准。 (3)校(园)级副职聘任要充分考虑班子成员在年龄、学历、职称、学科、性别、党派等方面结构合理,班子成员中应力争配备一名35岁左右的干部,并注意配备党外干部和女干部。 六、聘任程序 (一)校(园)级正职聘任程序 1.公布校(园)长岗位及其职责、聘任条件等。 2.应聘人员递交应聘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对应聘岗位的认识、工作设想和自我分析。应聘人员可自荐,也可组织推荐。 3.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初审,对应聘申请表进行评估。 4.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按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审议、报批、公示等。 6.作出聘任决定。 (二)校(园)级副职聘任程序 校(园)级副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聘任。本次校(园)长重新聘任后,原聘校(园)级副职须重新聘任,聘任的程序如下: 1.制订聘任工作方案 最高管理岗位等级规格为五级和六级的学校,启动副职聘任工作前,须将聘任工作方案向教育局干部人事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启动。 其他学校启动副职聘任工作前,须将聘任工作方案向教育署党委报告,经教育署党委同意后方可启动。 2.副职拟聘人选的产生 副职拟聘人选的产生一般采用公开竞聘的方式。对尚不具备采用公开竞聘方式的学校可采用民主推荐的方式。 公开竞聘: 各学校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竞聘办法,竞聘办法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布岗位职数、岗位职责和应聘条件; (2)个人提交应聘申请; (3)党组织审核; (4)组织竞聘,竞聘过程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5)召开党政会议讨论产生副职拟聘人选。 民主推荐: (1)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特殊情况的也可组织推荐。 (2)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校级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全体中层干部、全体党员、教代会代表和其他相关人员。 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以下标准:教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学校不少于30%;150-500人之间的学校不少于70%;50-150人之间的学校不少于90%;50人以下的学校全体人员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应从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应注重谈话对象的代表性,不少于20人。学校人数少于20人的,应全部访谈。 3.提名 (1)校(园)长根据竞聘或民主推荐结果提出拟聘副职人选,拟聘副职人选可按拟聘岗位1︰1或1︰2的比例确定。 (2)校(园)级副职拟聘人选应当经校务会议或校务扩大会议和党组织会议讨论通过。 (3)上级主管部门也可按有关程序和规定推荐副职人选。 4.民主考察 (1)对校(园)级副职拟聘人选,由学校党组织负责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民主考察,重点考察工作实绩。 (2)民主考察包括民主测评与征求意见、个别访谈。 民主测评与征求意见会议的参加范围,是参加民主推荐会议出席人员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全体工作人员。 个别访谈的对象应从参加民主测评与征求意见会议的范围中产生,其中,校级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全体中层干部以及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全体工作人员一般应全部参加访谈。访谈人数不少于20人。学校人数少于20人的,应全部访谈。 (3)党组织根据考察情况,按规定要求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5.报批 (1)由学校党政会议讨论决定拟聘副职人选,并在校内公示不少于7天。 (2)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学校填写《校(园)级副职聘任审批表》、《校(园)级副职基本情况表》,并附考察材料,上报教育署党委。不属教育署党委管理的学校,将相关材料上报教育局干部人事处。 6.复核 教育署党委对基层学校副职人选进行复核。复核对象主要为:(1)首次聘任副职人选;(2)教育署党委认为有必要复核的其他学校副职人选。可采取个别访谈的方式听取基层学校群众意见。复核听取意见范围为:校级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其他相关人员。 复核结束,由教育署党委将相关材料上报教育局干部人事处。 7.审批和聘任 高中、完中及相当层次学校的副职由教育党工委审批;初级中学及相当层次学校的副职由教育局干部人事处审批;小学、幼儿园的副职由教育署党委审批,报教育局干部人事处备案。 经批准后,学校方可进行副职聘任。副职的聘期不得超过校(园)级正职的聘期。 七、校(园)级正职的交流 (一)校(园)长在同一学校任职满10年的,一般应进行交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作交流: 1.2018年7月31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2.在国家级重点职校(中专)、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市示范幼儿园任职的; 3.职务提任不满一年,尚在试用期内的; 4.职级提升不满一年的; 5.托管或承办其他学校的。 (二)校(园)长在同一学校任职时间的计算:凡在任期内,学校被撤并或扩展校区的,以学校撤并或扩展校区时间为起算日期;在同一学校先后担任党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党政任职时间累计计算;党政兼任的,不重复计算。 (三)新提任领导一般应异地任职。 八、其它 (一)校(园)长可以提出辞职申请,但须经教育党工委批准后方可离职。 (二)校(园)长在任职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校(园)长须按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任期审计,须与新任校(园)长做好交接工作。校(园)长要切实增强党性观念、政策观念和纪律观念,遵守人事、财务、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不得突击提拔干部和发放钱物,对违纪违规者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 (四)校(园)长任期内调任的任职条件及资格参照本办法。 (五)最高管理岗位等级规格为五级和六级的学校的行政正职,以及最高管理岗位等级规格为五级的学校的行政副职的聘任工作,除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还需按照区委组织部的规定执行。 (六)党组织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和资格除参照本办法外,还需遵照党章的有关规定。 (七)如本办法与上级部门有关文件不一致,以上级部门文件为准。 (八)本办法由教育局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2013年校(园)长应聘申请表 2.校(园)级副职聘任审批表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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