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浦东新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马林妹   发布日期:2013-10-22   浏览次数:1151

局属各单位:

根据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浦东新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浦人社〔2012128号)及《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教育局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浦教发〔201315号)要求,2013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与绩效考核可结合进行。现将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以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为基础的科学、合理、规范的考核办法,激励、引导工作人员积极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

二、考核对象和范围

1、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有特殊情况的对象按以下意见处理:

1)考核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本年度的考核;

2)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

3)年度内工作单位有变动的人员,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单位变动前的情况,由原单位提供。其中:在局属单位之间流动的工作人员,不满三个月者,由流出单位负责对其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流入单位。

4)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挂职锻炼或借调至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学习、培训、挂职或借调单位出示评语,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5)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6)当年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其他行政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7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规定办理。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8)经局人事部门备案的内退人员、后勤社会化分流的内部退岗人员视作考核合格。

2、各事业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含退出领导岗位的党政主要领导)的考核按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核内容

根据各类别、各等级岗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各单位可依据岗位职责,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

四、考核程序

考核程序按照《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教育局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浦教发〔201315号)浦教发〔20131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考核结果和比例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单位优秀等次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采用去尾数法计算)。优秀人数按比例不足1人的单位,学校由各教育署在总体比例中予以平衡,其他单位在总体比例中平衡后予以确认并反馈。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评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单位比例。

被授予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综合性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上一年度考核优秀比例未增加过的,优秀等次人数比例可增加至18%(采用去尾数法计算)。

各单位年度行政奖励的人选,应在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工作人员中产生,记功、记大功人数合计不超过优秀人数的30%,且记大功人数不超过优秀人数的10%(采用去尾数法计算)。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奖惩、培训以及调整和发放工资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1、工作人员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具有晋升岗位等级的资格。

2、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从次年11日起正常晋升一级薪级工资、按规定调整岗位津贴标准,作为发放年度绩效奖励的依据。

3、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扣发50%的年度绩效奖励,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下一年度不得晋升薪级工资。

4、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放年度绩效奖励,下一年度不得晋升薪级工资,且应调整其工作岗位或降低一个岗位等级聘任。

5、工作人员当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6、各单位对年度考核中因在处分期内未定等次的人员,扣发50%的年度绩效奖励。

7、各单位对考核优秀者,可以给予行政奖励。行政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记大功的应从严掌握,由各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对受行政奖励人员必须详细填写“行政奖励审批表”(一式两份),记大功人员同时上报不少于800字的事迹材料。

8、各单位对考核优秀人员的奖励办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涉及奖励经费的,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列支。

七、考核工作要求

1、各单位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考核工作的规定、程序和本通知精神,结合单位实际情况,成立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召开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参加的动员会议,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其中,记功人员需报上级部门备案,记大功人员报上级部门确定。

2、各单位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署意见。被考核人对考核等次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考核、奖励工作结束后,单位负责将《年度考核登记表》按要求存入个人档案,并按要求及时上报考核结果、汇总材料。

3、教育署所属各单位的考核结果由各教育署初审和汇总,请相关单位于1115日前将考核结果报相应教育署,各教育署于1122日前将汇总审核数据报局干部人事处;其他单位于1118日前直接报局干部人事处。考核结果纸质表格(表123)一式二份,一份单位留存,一份和电子表格一起报送。

特此通知。

浦东新区教育局干部人事处

                                   2013年10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