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员工: 现全文刊发上海市教委关于评选2014年全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望广大教师积极推荐。 高桥镇小学党支部 6月23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评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89号,简称89号文)、《教育部关于评选2014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教人[2014]2号,简称2号文)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决定于2014年联合表彰一批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同时教育部决定表彰一批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以及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经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现结合本市实际,就做好本市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项目和推荐名额 (一)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本市推荐名额共15个,其中基础教育8个,中等职业教育3个,高等教育4个。 (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本市推荐名额共19名,其中全国模范教师16名、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3名。 (三)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本市推荐名额共38名,其中全国优秀教师34名、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4名。 (四)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从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以及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中评选产生,本市推荐名额共14名,其中全国中小学优秀班主任4名、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3名、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工作者2名、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2名、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2名、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1名。 二、评选范围 (一)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其中高等学校(含高职)的参评对象为学校内设二级机构等。 (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的评选范围: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 (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教育行政部门干部等。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近5年有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副厅(局)级及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的不参加评选。 三、评选条件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条件按照89号文的规定执行。 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按照2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推荐办法和要求 评选推荐工作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一并进行,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从各高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单位推荐的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候选人中遴选产生。各高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照86号文、2号文第三条规定的评选程序和要求,在本市下达的推荐名额内(另行通知)上报推荐对象,上报前须进行公示。 五、申报材料 为保证评选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单位在7月3日前上报申报材料及其电子版,申报材料包括:评选推荐工作报告一份、推荐对象汇总表一份、《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一式五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