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相应学历类免修学分通知
来源:姚洁   发布日期:2009-10-26   浏览次数:1282

各位参加十一五的老师注意:

接上级文件通知,部分老师的学历证书以及在读证明,可冲抵十一五(240)选修分。

统计与申报对象:

120061月至200910月期间已经获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经批准的硕士研究生课程班的结业证书的教师,或目前在读并将要取得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教师。

2、原浦东新区教育系统目前仍在职在岗者(已调离本单位到外系统或外区县者不属统计范围)。

3、所学专业与其教学工作对口者(教育管理专业只限于校、园级领导或校园级后备干部)。

4、参加的学历培训必须是职后开始的。

被统计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上四项条件。

申报免修学分的办法:

1、 自20061月至200910月期间,在读教育类相关专业学历班满3年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或在读研究生课程班的学习时间全部在20061月至200910月期间并取得结业证书者,可免“十一·五”选修课程。

2、 自20061月至200910月期间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或研究生课程班结业证书,但学习时间跨20061月以前时间的,从20061月起算在读每满一年的高级职称教师可免选修学分8分、中级及以下职称教师可免选修学分4分。

符合以上12类情况教师的基本情况填写在附件1《“十一·五”浦东新区教师20061月至200910月职后学历培训情况调查及学历免修学分申请表》中。(该表由师训员登记填写)

3、 目前在读但尚未取得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的,须将基本情况填写在附件2《“十一·五”浦东新区教师职后在读学历培训情况调查表》中,此部分教师的免修学分申报办法另行安排 。(该表请相关人员到师训员处登记填写)

上交材料:

1、在规定时间段内,已获得学历的老师提供学历原件、复印件以便审核,高级职称者还需提供职称原件、复印件。

2、在读人员,请与师训员联系,填写相关表格。

 

材料上交截止日期:114。请需要抵消240选修分的老师及时上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