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桥镇小学公共财物被盗责任赔偿规定
马林妹  2012-09-14  631

高桥镇小学公共财物被盗责任赔偿规定

一、为促进学校内部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减少因盗窃而造成的公共财物损失,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法令,特制定本规定。

二、职责范围

1、学校行政要重视本校的治安防范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制订保卫工作制度,加强安全检查督促及时进行整改。

2、学校有关部门为教师保管公共财物提供方便,教师对学校不安全隐患及时向领导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有关部门责任人尽快落实防范措施。

3、门卫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对外校人员进校要持证进校,对可疑人员进行查问,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4、公物的使用和保管人,严格执行公共财物使用保管制度,按治安防范要求做好公共财物保管,确保公共财物的安全。

1)上班期间若办公室无人时离开办公室时要及时关门;

2)下班离校或学校集体活动时必须妥善放置有关公共财物;

3)因把公共财物带离学校或借用他人造成的被盗,公共财物保管人应负全部责任;

4)教师不得在下班后在办公室做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工作。学校每天18:00进行清校,18:00点后,教师若没有与学校有关的重要工作,必须离校。

三、被盗公共财物赔偿责任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由个人保管使用的公共财物,因使用者保管不妥被盗的,由保管使用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因多人失职而造成公共财物被盗的,在赔偿数额内根据各人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3、值班保卫人员违反值班制度,擅离职守,未能及时发现犯罪分子,致使公共财物被盗的,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四、赔偿款由学校向赔偿责任人收取,按财务制度入帐,冲减被盗财物损失。

五、本规定从201111日起执行,由学校行政会议负责解释。

高桥镇小学

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