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意见
顾德明  2014-12-11  679

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条  校长必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依法治校。

第四条  校长要依靠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党组织通报工作。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充分听取党组织的意见,支持配合党组织开展工作。

第五条  校长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实行校务公开,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评议,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校长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对学校国有资产负有法律责任。上级领导部门要支持、保障和指导校长正确行使职权。校长行使职权要接受上级领导部门、学校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校长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管理者、领导者,应具备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能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顾全大局,作风民主,团结同志,具有求真务实和开拓创新精神。

(三)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能力,较高的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和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

(四)严于律己,勤政廉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

(五)中学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小学校长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中、小学校长一般应分别具有中学高级、小学高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一般应具有二年以上学校中层管理岗位的经历。

第八条  按照校长任职条件和干部选任的规定程序,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切实把业绩突出和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选拔到校长岗位上来,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校长队伍。

第九条  校长应参加每五年一轮的业务培训,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作为继续任职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校长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三至五年,由上级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聘任。

校长任期届满,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核。经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连任;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调整到其他学校任职。要有计划地加强校长、副校长的校级交流。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长实行校长职级制度。

第十二条  校长可以提出辞职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辞职。校长在任职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校长离任时,应接受经济离任审计。

第三章  校长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依照学校章程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实施任期目标责任制。校长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本校的实际情况提出学校长远发展目标和任期责任目标,经教代会(教大会)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培训计划,推进学习型团队建设,促进专业化发展,不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加强对班主任、中青年和骨干教师等的培养,严格教师队伍管理,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第十六条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中。

1)德育工作要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紧密结合形势任务和中小学生思想实际,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按照不同学龄阶段的德育内容和要求,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和心理品质教育,要加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教育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和生命教育,加强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引导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横向沟通,各年级纵向衔接,全员、全程、全方位的育人格局。要切实加强德育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学生具有理想信念、公民素质和健全人格。

2)负责教学工作。按照国家和上海市颁布的课程改革方案、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工作,遵循教学规律,深化教学改革,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加强教学管理,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与评价方式,提高教学质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要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注重启发式教育,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积极开展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科技及课外活动。要配好教师,开足课时,提供必要的场地、器材、设备和教材资料。加强国防教育,重视学生文艺社团、体育运动队、科技兴趣组和学生社团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利用学生劳动教育基地的作用。

4)重视教研组建设,发挥年级组的作用,传承和建设优秀的学校文化,形成良好的教风和学风。重视实验室、图书馆、各种专用教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5)负责教育科研活动。组织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学习先进教育理念,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教育科研,总结、推广教育科研成果。

第十七条  负责总务后勤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坚持为教育教学和师生员工服务的方向。严格财务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合理编制预算,加强校产管理,提高资金和教育资源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切实抓好安全文明校园建设。关心教职工和学生的生活,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八条  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章程进行活动。做好民族团结工作。

第十九条  发挥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积极支持社区文化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参与社区教育活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的协调一致,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章  校长的主要职权

第二十条 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聘任在征询党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后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校长任命(聘任)。

第二十二条  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  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学杂费反馈留成以及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合理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辞聘或辞退。

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学校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重大问题要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经过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后决策。根据党的“三重一大”议事决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重大问题包括:

(一)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二)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

(三)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五)校内机构及岗位的设置;

(六)中层干部任免及重要人事安排;

(七)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八)教职工收益分配和考核奖惩方案;

(九)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及大额经费支出安排;

(十)重大基建项目和校产发展计划;

(十一)制订校园及师生安全制度;

(十二)招生和毕业生推荐工作;

(十三)因公出国(境)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

(十四)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学校职权内重大问题决策由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务会议成员为学校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的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集体讨论,校长负责决定。校务会议由专人负责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  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确定议题,列入议程。需要列入校务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由校长听取各方意见后提出,与党组织负责人共同商议确定。

(二)调查研究,形成方案。对确定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校长与党组织负责人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的,暂不提交会议讨论。

(三)会议讨论,形成决议。学校重大问题在校务会上充分讨论,形成决议。如意见不能达成基本一致或有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

(四)明确分工,组织实施。凡经校务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校长明确分工,负责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积极配合支持实施。

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提交教代会讨论。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校长的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一条  校长任职期间应参加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对校长奖惩和任免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上级教育部门定期对校长进行全面考核。对群众肯定、成绩显著的予以奖励;对群众意见很大、工作严重失误的予以诫勉;对不胜任或不宜担任校长职务的,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三条  校长应认真接受党的基层组织和教代会的监督,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以及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评估。校长违法乱纪、以权谋私、严重失职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查证核实后区别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市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托幼机构和民办中小学等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