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工作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坚持、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市委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中小学校党的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以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重点,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不断增强学校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 中小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中小学校党组织是党在中小学校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着联系、宣传、组织、团结全体教职工,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学校的重要责任。要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事业发展贯穿始终,活跃基层,打牢基础,充分发挥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坚强的政治、思想和组织保证。
第四条 中小学校党组织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组织书记负责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委员会一班人的作用。
第二章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 中小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保证和监督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和政治稳定。
(二)负责学习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健全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双重组织生活、务虚研究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理论武装,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群众观念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使领导班子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三)做好干部和人才工作。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学校领导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和选任工作,做好校内中层干部教育培养和管理工作,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四)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按照学校“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规则参与决策。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党员和教职工的意见,对涉及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党支部(总支、党委)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要事先讨论并提出建议,书记、校长要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决策时要充分讨论,按规定程序议事;决策后要发挥党组织的优势,推动决策顺利实施。
(五)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推动党组织工作创新,积极有序地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做好与区域党建联建工作,健全和落实党建责任制。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和改进学生德育工作。注重提高教师的师德修养和人文素养,加强和改进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学校行政以及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作用,积极动员家庭、社区等力量,共同建设和谐校园。
(七)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协调内部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学校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积极化解各种矛盾,促进领导班子、干部职工的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
(八)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开展工作。认真落实教代会职权,保障教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和履行义务,充分发挥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它们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做好党建带工建、团建工作。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认真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对学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章 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条 建立党支部(党总支、党委)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任务的落实,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七条 加强对教职工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世情、国情、党情教育,法制教育和健康心理教育,形势任务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引导教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
第八条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帮助教职工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坚持为了每一个学生终身发展的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心理品质,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九条 加强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广大教师教育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教育教师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刻苦钻研、严谨笃学,勇于创新、奋发进取,淡泊名利、志存高远,以真情、真心、真诚教育和影响学生,努力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十条 创新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途径和方法。推进学习型组织建设,加强群众自我教育,充分运用网络等现代教育手段,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和实效性。坚持以人为本,深化“凝聚力工程”建设,广泛开展谈心、家访等活动,倾听教职工呼声,定期分析教职工思想动态,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第十一条 加强和改进学生德育工作。党组织要经常研究、分析学生思想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的思路和意见。加强对共青团、少先队的领导,负责学生建党工作、党建带团建工作。支持校长抓好德育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做好对思想政治工作者的选拔、教育、培养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思想政治教育专职队伍的激励和保障机制,抓好思想政治工作者后备队伍建设。
第四章 加强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改革方针,不断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十四条 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学校领导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和选任工作。学校中层干部人选在民主推荐基础上提名,由学校党组织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意见,提交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校长任命或聘任。
第十五条 加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力度。按照重在培养、同样使用、优进绌退、动态管理的原则,抓好中青年后备干部的培养和选拔。重视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
第十六条 加强对干部的经常性教育和日常管理。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健全干部到党校学习、在线学习、进修深造等制度,切实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坚持从严管理干部,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发现问题早提醒、早纠正。坚持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完善干部激励保障机制,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内在动力。
第十七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协助校长积极推进本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通过制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加强教育引导,大力营造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不断提高人才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
第五章 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党组织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认真落实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书记带头抓党建、委员分工抓党建、党政干部共同抓党建、全体党员齐心协力抓党建的格局,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九条 创建学习型党组织。以全面提高党员综合素质为重点,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广泛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创建活动,促使全体党员自觉学习、终身学习。坚持“三会一课”制度,采取专家讲座、辅导报告、专题讨论、现场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强化理论武装。鼓励、支持党员参加在职进修和学历教育,建立党员学习档案,完善学习检查和考评机制。
第二十条 创新党建工作方式。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以服务“学校科学发展、教师专业成长、学生全面发展”为主要内容,不断推进党建工作方式创新。按照有利于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员管理、发挥党员作用的原则,创新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健全完善党组织和党员联系、服务群众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走进基层、服务群众”和“双结对”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加强党员管理和服务。注重质量、优化结构,重视在优秀青年教师、学科带头人中发展党员,努力把优秀教师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优秀教师。对高中生重点加强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和入党启蒙教育。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积极开展党员主题实践活动,推广党员责任区、党员责任岗等有效载体,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二条 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要全面推进党务公开,确定党务公开内容、程序、形式和责任。尊重党员在党内生活的主体地位,实行党内先知道、先讨论、先行动,扩大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落实基层党组织每年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党员评议的制度。严格执行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选举制度。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换届要全面实行公推,具备条件的实行直选。
第二十三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和廉政谈话,抵制腐朽思想侵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维护党的干部队伍的纯洁。
第二十四条 推进基层党建信息化建设。开辟校园网络党建工作阵地,运用信息网络开展党员教育,探索在线组织生活,组织党员开展在线讨论、在线献策、在线评议、在线服务等活动,运用信息网络加强监督,增强党组织和党员在网络上的影响力。
第二十五条 主动参与区域党建联建共建。根据区域化党建的体制和格局,围绕所在区域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工作,发挥学校的教育资源和人才优势,主动承担与区域党建联建共建责任,加强互联互补互动,切实发挥学校党组织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作用。
第六章 书记的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是党组织的带头人,必须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热爱党的工作,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团结同志,作风民主,勤政廉洁,甘于奉献。
(三)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历或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四)中学党组织书记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小学党组织书记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党组织书记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书记兼任学校行政职务的,要处理好党务工作和行政工作的关系,保证投入足够的精力做好党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党支部(总支、党委)书记(副书记)的待遇、工作量计算、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级评审等应与校长(副校长)同等对待。对支部(总支、党委)委员等兼职党务干部要计算一定的工作量。
第七章 加强对中小学校党的建设的领导
第二十九条 区县教育党(工)委要加强对学校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选好配强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健全完善党支部(总支、党委)书记选拔任用、教育培训、工作支撑、待遇保证和考核激励各项制度。要加强对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乡镇党组织的学校的工作指导。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基层党建督导制度。上级党组织要定期对学校党建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建立和完善党建督导综合评价体系,确保督导程序的真实性和民主性,坚持全面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健全督导结果反馈和跟踪检查机制,检查、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党组织认真履行基本职责,总结和宣传中小学校党建新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和措施。
第三十一条 健全和完善中小学校党组织的活动经费、活动时间、活动场所保障机制。通过纳入财政经常性项目等建立稳定规范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保证制度,为学校党组织和党员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撑。
第三十二条 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围绕中央、市委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基层党建年度重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定期开展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各项党建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市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托幼机构和民办中小学等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